近日,南康区法院通过“云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优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经南康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优与其妻子张某从南康区社会停车场乘客运班车(实载38人)回唐江镇窑前村家中,客车行至赣丰线唐江镇窑前村路段时,刘某优向司机刘某桂大声喊叫其要下车,要求司机停车未果。
随后刘某优突然解开安全带冲到驾驶位旁边,先是右手抓住方向盘质问刘某桂到底是否会停车。此时班车行驶在赣州往上犹车道的左侧,班车前方有正在行驶的车辆,班车右边道路有正在行驶的摩托车、行人及其他车辆等。见司机刘某桂未停车,刘某优不顾公众安全,用右手抓刘某桂胸口的衣服,拽司机刘某桂衣领,致刘某桂上身明显向前倾斜(因当时系了安全带未摔倒),刘某桂被迫同时紧急刹车并停在道路中间,班车由于行驶的惯性导致车辆及车上乘客前后晃动。因刘某桂妥善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毁损事故。南康区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出警后,在现场将刘某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