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胡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在东昌高速公路15KM+80M处时,撞上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应急车道内等待救援的车辆,导致金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和车上乘客罗某(另案处理)及其他车辆的王某、施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罗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施某、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发后,胡某与罗某商定,向交警谎称系罗某驾车行为,对此交警则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几个月后,罗某又重新向交警反映事故发生实际驾驶人是胡某,但胡某拒不承认,经大量调查取证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于2019年5月14日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承担次要责任,并于2019年10月30日晚在吉安市吉安南高速收费站将胡某抓获,抓捕过程中胡某抗拒抓捕。
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罗某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廖议 黄川 )